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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
地方法规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颁布日期:2006.2.13
实施日期:2006.2.13
有效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05〕21号),加快推进“效益深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2004年统计数)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实施节能降耗,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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