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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通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173号
颁布日期:1999.9.17
实施日期:1999.9.17
有效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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